〔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喜歡奪命連環叩的人要注意了!1名已離婚的女子,因不滿男友與同為大學夜校同窗的邱姓女子經常電話聯絡,竟然在5個月內密集以手機打邱女手機、家裡電話及邱女丈夫的手機1萬1551通,平均1天77通;邱女全家作息大亂,警方查出發話源頭後,檢方偵結,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將她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1年2月。
32歲的黃姓女子(嘉義市人)是在離婚後,與1名大學夜校男同學交往,期間由於男友與另一名同窗邱姓女子經常有聯絡,黃女為此心生醋意和不滿。
97年6月25日下午2時4分許起,至同年11月20日凌晨1時58分許止,黃女以所持用的手機,以不顯示號碼的方式,不分日夜連續撥打邱女手機、住家電話及邱女先生的手機,由於不出聲又密集撥打,讓邱女及其家人被整得快精神錯亂,邱女憤而向警方報案,警方透過電信公司通聯紀錄,查出不明電話源頭,邱女此時也才知道對方竟然是大學夜校的黃姓女同學。
- May 14 Thu 2009 18:36
騷擾情敵 狂打上萬通無聲電話
- May 14 Thu 2009 18:34
小綜新家沒交屋 粉絲已經找上門
- May 14 Thu 2009 18:29
如果是我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可是對方卻拒絕負擔扶養費用,該怎麼辦?
父母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無監護權的父/母親仍然要分擔子女部分的扶養、教育等相關費用,而且至少應負擔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對方拒絕分擔這些費用,你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 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扶養費用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你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判,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其他權利義務的分擔程度,來決定對方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後,你就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費用。
(二) 已明確協議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用如果離婚時已經針對扶養費加以協議約定,那麼你可以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以孩子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是經過法院公證,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這時你就可以跳過法院訴訟的程序,直接依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3)
- May 14 Thu 2009 18:28
離婚協議商談有甚麼好處?
1. 可以保障父母離婚或分居時子女之權益,並顧及雙方之權益。
2. 協助父母與子女在分居或離婚後,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
3. 協助父母雙方共同合作教養子女。
4. 促進雙方和平理性地溝通,有助於提高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或分居造成的傷害。
- May 14 Thu 2009 18:28
無監護權之一方不遵守雙方對於探視的約定,甚至帶走小孩時,怎麼辦?
您可先找與對方關係良好之親友或可信賴之第三者協助調解,雙方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進行溝通,若仍無法達成共識,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一)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因為你已經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對方未經你的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又避不見面,顯然對方已侵害了你的監護權,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將孩子交還給你。
(二) 刑法上的準略誘罪如果孩子未滿十六歲,對方帶走孩子,使孩子脫離你的監護範圍,對方也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準略誘罪。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5)
- May 14 Thu 2009 18:23
離婚協議商談與婚姻諮商有什麼不同?
商談員要嫻熟溝通與協調的技巧,了解婚姻與家庭的動力,與家庭諮商者或婚姻諮商者的知識系統與技巧似乎有相同之處,但是,商談者的角色有許多地方是和諮商者不相同的。
首先,離婚協議商談是在雙方都已經確定要結束彼此關係的前提下,才會開始進行;婚姻諮商則是在夫妻希望改善彼此關係或增進溝通時進行。離婚協議商談重視的是現在與未來的安排,不太討論過去的經驗;婚姻諮商則是會藉由處理過去的特殊經驗以降低其對現在或未來的負面影響。
離婚協議商談重視離婚後的生活規劃,尤其以兒童最佳利益出發,尋求父母與子女三贏的結果;婚姻諮商則是重視兩人關係的改善,紓解情緒、提升個人未來的能力與婚姻品質。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4)
http://tw.myblog.yahoo.com/women-detectives/article?mid=-2&prev=337&l=a&fid=7
- May 14 Thu 2009 18:22
關於離婚協議商談,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為了保持中立的立場,以及確保雙方所獲得的資訊是公開的,在非商談的時間,除非需變動會談時間,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與商談者及時聯繫,否則商談者不會接受你們個別的會談或電話討論。
另外,商談需要您據實提供相關的資訊,以便做出最好的安排與計畫。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0)
- May 14 Thu 2009 18:19
我們在離婚協議商談中討論的事或做出的結論有法律效力嗎?
商談所達成的協議並不會直接具有法律強制效果,但若雙方能順利達成協議,彼此對於協議的遵守意願也會提高。但仍建議您可以事後找律師協助將協議轉為法律性文件;
當然,商談過程中若您覺得需要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您也可以先徵詢律師的意見再回來繼續會談。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1)
- May 13 Wed 2009 02:08
何時適合離婚協議商談?
如果您個人或雙方對於是否離婚仍猶豫不決,那會建議您或雙方一起尋求個人諮商或婚姻諮商,協助您們釐清思緒,做出「離」或「合」的決定,這時並不適合進行離婚協議商談。
離婚協議商談是在雙方都確定要「離婚」或「分居」,也就是確定要結束彼此的關係時,才能開始商談,因為這時就要面對離異後的生活規劃,尤其是子女安排與財務規劃等問題。
接案會談中社工員也會再次確認您與對方是否已經準備好,如果暫時不適合進行離婚協議商談,社工員也會提供您其他資訊,協助您做好準備。當然,在考慮是否離婚時,您可能也需要知道一些有關離婚的資訊,幫助自己做決定,您也可以來電諮詢。
諮詢電話:02-25505959轉7 臨床組諮詢時間:每週二、五下午1:30~5:00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
- May 13 Wed 2009 02:07
離婚協議商談服務介紹:好聚好散~作孩子永遠的父與母
「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的問題跟對方一直談不攏,親友也都幫忙談過了,如果告上法院,勢必得撕破臉,還要花錢、花時間,到底該怎麼辦?」
「分居這麼久,我想乾脆離婚算了,但是他說如果我要孩子,那他一毛錢也不會給我,叫我自己想辦法…」 「當初為了離婚,我只好先答應把孩子給他,可是我知道他沒有辦法好好照顧孩子,我也好想看看孩子,現在他與婆家根本不讓我接近孩子,我好痛苦…」 「好聚好散」對許多有離婚經驗的人來說,似乎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理想,尤其在有孩子的狀況下;雖然有人會透過親友居中協調,但有時依舊陷於僵局,最後弄得對簿公堂,雙方互相攻訐,戰火可能從法庭一路延燒到家庭、孩子,最後不管誰贏得勝訴,恐怕心頭已是傷痕累累,沒有一絲勝利的喜悅。
在現有的離婚方式中,除了私下協議離婚或者經由法院裁判,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有沒有誰可以幫忙雙方好好討論出離婚協議,讓雙方與孩子都好過些呢? 在國外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父母要離婚前必須先經過一個特別的商談程序,協助雙方針對離婚後子女生活安排與照顧計畫好好的討論,不管以後誰跟孩子住,照顧孩子的責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
但都已經要離婚了,恐怕很難自行討論這些事情,因此就需要有中立、客觀、且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他們不僅具備關於夫妻關係與家庭互動的專業知識,也了解兒童的需求,並能運用適當的溝通與衝突解決技巧,協助雙方理性溝通與討論,甚至從中學習新的溝通方式與合作關係,以便日後可自行協商子女成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對於已經離婚,但在子女監護或探視方面有問題的,也可以藉由這樣的商談來解決雙方歧見。